○历代田赋之制
晋天福四年,敕:“应诸道节度使、刺史,不得擅加赋役及於县邑别立监徵。
所纳田租,委人户自量自概。”
吴越王钱弘佐年十四即位,问仓吏:“今畜积几何?”对曰:“十年。”王曰:“然则军食足矣,可以宽吾民。”乃令复其境内税三年。
致堂胡氏曰:“钱氏当五代时,不废中国贡献,又有四邻之交,史氏乃谓:
‘自武穆王Α常理重敛以事奢侈,下至鱼鸡卵っ,必家至而日取。每笞一人以责其负,则诸案吏各持簿立於庭,凡一簿所负,唱其多少,量为笞数,已,则以次唱而笞之,少者犹积数十,多至百馀,人不堪其苦。’信斯言也,是取之尽锱铢,用之如泥沙,安得仓廪有十年之积,而又复境内三年之税,则其养民亦厚矣。故以史所载,则钱氏宜先亡,而享国最久,何也?是故司马氏记弘佐复税之事,而《五代史》不载;欧阳公记钱氏重敛之虐,而《通鉴》不取,其虚实有证矣。”
吴徐知诰用歙人汪台符之策,括定田赋,每正苗一斛,别输三斗,官授盐二斤,谓之“盐米”。入仓则有“{