辀人為辀。辀,車轅也。《詩》云:“五楘梁辀。”○辀,張留反,《方言》云:“楚衛之間,轅謂之辀。”楘,音木,本又作鞪同。
[疏]“辀人為辀”○釋曰:於三十工無辀人之官,但車事是難,故車官別主此職也。云“《詩》云五楘梁辀”者,《秦詩》。引之者,證辀是車轅之事,彼注云:“楘,歷錄也。梁辀,上句衡也。一辀五束,束有歷錄”是也。
辀有三度,軸有三理。目下事。度,深淺之數。
[疏]注“目下”至“之數”○釋曰:云“度深淺之數”者,“四尺七寸”之等是也。
國馬之辀深四尺有七寸,國馬,謂種馬、戎馬、齊馬、道馬,高八尺。兵車、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,加軫與轐七寸,又并此辀深,則衡高八尺七寸也。除馬之高, 則馀七寸,為衡頸之間也。鄭司農云:“深四尺七寸,謂轅曲中。”○種,章勇反。齊,側皆反。轐,音卜,舊方木反,又音仆。
[疏]注“國馬”至 “曲中”○釋曰:知國馬謂種、戎、齊、道者,《校人》馬有六種,下文有田馬、駑馬,明此四者當國馬也。《廋人》云“馬八尺以上為龍”,故鄭云“高八尺”。 云“兵車、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”者,上文云兵車輪崇六尺有六寸,軹崇三尺三寸,加軫與轐四尺是也。云“馀七寸,為衡頸之間也”者,按下文注,衡圍一尺三寸 五分寸之一,頸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。并尺三寸與九寸為二尺二寸。衡圍五分寸之一,於十五分寸之九,當得十五分寸之三,并頸圍十五分寸之九,為十五分寸之十 二。圍三徑一,二十一寸徑七寸。馀有一寸十五分寸之十二。一寸復分之為十五分,通前十五分寸之十二為二十七,徑得十五分寸之九。此九分當為馬頸低消之。先 鄭云“深四尺七寸,謂轅曲中”者,此據輿以上而言,故后鄭從之也。
田馬之辀深四尺,田車軹崇三尺一寸半,并此辀深而七尺一寸半。今田馬七尺,衡頸之間亦七寸,則軫與轐五寸半,則衡高七尺七寸。
[疏]注“田車”至“七寸”○釋曰:鄭以上文田車輪崇六尺有三寸,軹崇三尺一寸半,并此辀深四尺,為七尺一寸半,加軫與轐五寸半,總七尺七寸。駑馬高七 尺,則七寸亦衡頸之間消之也。知加軫與轐五寸半,不七寸者,亦約軹崇與兵車軹崇校寸半,明軫轐亦校寸半也。云“田馬七尺”者,亦約《廋人》“馬七尺曰 騋”。以其兵車乘車駕國馬,明田車騋馬也。以此約之,明役車駕駑馬也。
駑馬之辀深三尺有三寸。輪軹與軫轐大小之減率寸半也。則駑馬之車,軹崇三尺,加軫與轐四寸,又并此辀深,則衡高六尺七寸也。今駑馬六尺,除馬之高,則衡頸之間亦七寸。○咸,本又作減,同洽斬反。率,音類,又音律,下同。
[疏]注“輪軹”至“七寸”也○釋曰:鄭以田車之輪,下於兵車、乘車,軹崇及軫轐皆校一寸半。則駑馬是六尺之馬,所駕之車又宜下,故知輪軹軫轐大小之減 率,例一寸半,與田車減兵車、乘車同也。是以鄭解駑之車,皆減田車一寸半也。若然,衡頸之間同七寸著,車雖有高下,至於衡頸,不得不同,故下云“小於度謂 之無任”。衡頸用力是同,是以不得有粗細。
軸有三理:一者以為媺也,無節目也。
[疏]“軸有”至“媺也”○釋曰:上文雖辀與軸并列,辀有三度已言,軸有三理未說,故於此重起端序耳。云“一者以為美也”者,無節目是軸之美狀也。
二者以為久也,堅刃也。三者以為利也。滑密。軓前十尺,而策半之。謂辀軌以前之長也。策,御者之策也。十或作七。合七為弦,四尺七寸為鉤,以求其股,股 則短矣,“七”非也。鄭司農云:“軓,謂式前也。書或作𨊠。”玄謂軓是。軓,法也。謂輿下三面之材,軓式之所尌,持車正也。○軓,劉音犯,注同。𨊠, 音犯。尌,音樹。
[疏]注“謂辀”至“正也”○釋曰:云軌,謂車式。“式前十尺”,謂轅曲中。“而策半之”,半之策則五尺矣。言策者,策以御 馬,欲取策與辀長短相準合度之意也。云“十或作七,合七為弦,四尺七寸為鉤,以求其股,股則短矣”者,七七四十九,四丈九尺。四四十六,丈六尺。七七四十 九,又得四尺九寸。并之,二丈九寸。筭法以鉤除弦,以二丈九寸除四丈九尺,仍有二丈八尺一寸在。然后以求其股,以二丈八尺一寸方之,為五尺之方,五五二十 五,用二丈五尺為方五尺也。馀有三尺一寸,皆以方一寸乘之,得三百一十寸,方之,三百寸得廣六寸,長五尺。中分之,裨前五尺之方,一廂得三寸,角頭方三 寸,三三而九。又用一寸之方九,馀有一寸之方一在。總得方五尺三寸馀方一寸。以此言之,則軌前惟有五尺三寸,不容馬,故云“股則短矣,七非也”。云“書或 作𨊠。玄謂軓是。軓,法也。謂輿下三面之材,輢式之所尌,持車正也”者,若然,經作“軓”字,不為“𨊠”。先鄭以軌為式前,后鄭從古書“𨊠”不從 “軓”者,以𨊠為法。是定雖有《少儀》“祭軌”字,為車旁“凡”,輿此古書車旁“㔾”字雖異,同是式前,若作“軌”則不可,軌謂轍廣,轂末亦為軌,故 《少儀》云“祭左右軓”。軓即轂末。《考工》“經涂九軌”,軌即轍廣,是軌不定,故從𨊠也。
凡任木:目車持任之材。
[疏]注“目車持任之材”○釋曰:此與下經為目。“任木”,即下云“任正”以下是也。
任正者,十分其辀之長,以其一為之圍;衡任者,五分其長,以其一為之圍。小於度,謂之無任。任正者,謂輿下三面材、持車正者也。辀,軌前十尺與隧四尺四 寸,凡丈四尺四寸。則任正之圍,尺四寸五分寸之二。衡任者,謂兩軛之間也。兵車、乘車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。無任,言其不勝任。○隧,雖遂反。軛,於革 反。勝,音升。
[疏]“任正”至“無任”○釋曰:任正與衡任粗細不同者,各有所宜,故不同也。是以云“小於度,謂之無任”,無任,謂折壞不任 用也。○注“任正”至“勝任”○釋曰:名任正者,此木任力,車輿所取正。以其兩輢之所樹於此木,較,式,依於兩軓,故曰任正也。云“三面材”者,此木下及 兩旁見面,其上面托著輿板,其面不見,故云三面材也。云“辀,軌前十尺與隧四尺四寸,凡丈四尺四寸”者,以其經云“辀”,則軓前與下總是辀,故鄭通計之。 一丈得一尺,四尺得四寸,四寸者一寸為五分,四寸為二十分,得二分,故云“任正之圍尺四寸五分寸之二”。云“衡任者,謂兩軛之間也”者,服馬有二,一馬有 一軛。軛者,厄馬領不得出。云兩厄之間,則當辀頸之處,費力之所者也。云“兵車、乘車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”者,田車之衡,更無別文,亦應與兵車、乘車 同。鄭特言此二者,都無正文。且據尊者而言,其田車之衡任亦當同也。衡長六尺六寸,五尺得一尺,又以尺五寸得三寸,又以一寸者為五分,得一分,故云衡圍一 尺三寸五分寸之一也。
五分其軫間,以其一為之軸圍。軸圍亦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,與衡任相應。
[疏]注“軸圍”至“相應”○釋曰:上《輿人》云“輪崇、車廣、衡長參如一”,則軫間即輿廣輿衡長,俱六尺六寸。以六尺六寸五分取一,與衡任同,故軸圍亦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,與衡任相應也。
十分其辀之長,以其一為之當兔之圍。辀當伏兔者也,亦圍尺四寸五分寸之二,與任正者相應。
[疏]注“辀當”至“相應”○釋曰:“當兔”,謂輿下當橫軸之處,亦通計辀之軌前及隧,總計一丈四尺四寸,十分取一,故辀之伏兔之處,粗細之圍有一尺四寸五分寸之二,與相應也。
參分其兔圍,去一以為頸圍。頸,前持衡者,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。
[疏]注“頸前”至“之九”○釋曰:衡在辀頸之下,其頸於前向下持制衡鬲之輔,故云“頸前持衡轅”者也。云“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”者,以前當兔圍有一尺 四寸五分寸二,今以一尺二寸三分之,去四寸得八寸。又以一寸者分為十五分,二寸為三十分。又以五分寸二者為六分,并三十分為三十六分。三十分去十分,得二 十分。六分者去二分,得四分。總得二十四分。以十五分為一寸,仍有九分在。添前八寸,總九寸十五分寸之九也。
五分其頸圍,去一以為踵圍。踵,后承軫者也,圍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。
[疏]注“踵后”至“十一”○釋曰:辀后承軫之處,似人之足跗在后,名為踵,故名承軫處為踵也。還以上注九寸十五分寸之九計之,取五寸,去一寸得四寸, 仍有四寸九分在。一寸為七十五分,四寸為三百分。又以十五分寸之九者轉為四十五分。三百分,五分去一,去六十分,得二百四十分。四十五分者,五九四十五, 為五分,分得九分,去一九,得三十六分。并前總二百七十六分。還以七十五分約寸,取二百二十五分,為三寸。添前四寸為七寸,馀有五十一。是以鄭云“圍七寸 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”也。
凡揉辀,欲其孫而無弧深。孫,順理也。杜子春云:“弧讀為凈而不汙之汙。”玄謂弧,木弓也。凡弓引之中參,中參,深之極也。揉辀之倨句,如二可也,如三則深,傷其力。○孫,音遜,注同。弧,音胡,杜音烏。汙,李音烏,一音紆。
[疏]注“孫順”至“其力”○釋曰:言“揉”者,以火揉,使曲也。“欲其孫”者,欲使順理揉之。云“無弧深”者,無得如弓之深,弓之深大曲也。“玄謂 弧,木弓也”者,見於三倉六弓皆是角反張者也。《易》云“弦木為弓”,是木弓也。云“凡弓引之中參,中參深之極也”者,弓之下制六尺,引之,引之三尺,是 中參深之極也。云“如二可也”者,六尺引二尺,若然,九尺得三尺,則是弓一尺得三寸三分寸之一。辀軌以前十尺,國馬之辀深四尺七寸,與二不相當者,通計一 丈四尺四寸,并輿下數之,故得二也。二者,辀總長丈四尺四寸,且取丈二尺得四尺,馀二尺四寸,復得八寸,總為四尺八寸,是國馬之辀猶不滿二之數也。言二, 舉大而言。
今夫大車之轅摯,其登又難。既克其登,其覆車也。必易此無故,唯轅直且無橈也。大車,牛車也。摯,輖也。登,上阪也。克,能也。○夫,音符。摯,竹二反。覆,芳服反。易,以豉反,下注“之易”、“喻易”同。輖,音周,一音吊,或竹二反。上,時掌反,下“登上”也。
[疏]“今夫”至“橈也”○釋曰:攻木之工有七:輪人、輿人造四馬車,自上以來所陳者是也。車人造大車、柏車、羊車,是駕牛車,自在下《車人》。今於此 說大車者,但辀人造辀,主為四馬車轅,因說駕牛者亦須曲橈之意,是以下文云“是故辀欲頎典”已下,還說四馬之轅也,此一經說牛車轅不橈之意。○注“大車” 至“能也”○釋曰:知“大車,牛車也”者,《車人》“大車、柏車皆牛車”,又下文云“縊其牛”,故知牛車也。
是故大車平地既節軒摯之 任,及其登阤,不伏其轅,必縊其牛。此無故,唯轅直且無橈也。阤,阪也。故書“伏”作“偪”。杜子春云:“偪當作伏。”○縊,一臂反,劉於計反。偪,音 逼。故登阤者,倍任者也,猶能以登。及其下阤也,不援其邸,必緧其牛后。此無故,唯轅直且無橈也。倍任,用力倍也。故書“緧”作“䱸”。鄭司農云:“䱸讀 為緧,關東謂紂為緧。䱸,魚字。”○援,音袁。邸,丁禮反。緧,音秋。纟叟,音秋,與緧同。
[疏]注“倍任”至“魚字”○釋曰:云“故書緧作<魚叟>,先鄭云䱸讀為緧,關東謂紂為緧”者,按《方言》本紂,自關而東,韓鄭汝潁而東謂之為纟秋,或謂之為曲綸,自關而西為紂。云“䱸,魚字”者,破故書為䱸也。字猶名也。既䱸是魚名,明不從故書也。
是故辀欲頎典。頎典,堅刃貌。鄭司農云:“頎讀為懇,典讀為殄。駟馬之轅,率尺所一縛,懇典似謂此也。”○頎,苦很反。典,音殄,又敕殄反,注同。
[疏]注“頎典”至“此也”○釋曰:此已下還說四馬車轅也。先鄭云“四馬之轅,率一尺所一縛”者,此即《詩》“五楘梁辀”,一也。
辀深則折,淺則負。揉之大深,傷其力,馬倚之則折也。揉之淺,則馬善負之。○倚,於綺反。
[疏]注“揉之”至“負之”○釋曰:“揉之大深”,則如上弧深。云“馬倚之則折也”者,馬不倚深亦不折,故以馬倚之乃折。云“揉之淺,則馬善負之”者,辀直似在馬背,負之相似,故善。“負之”本或作“若負”,皆合義,不須改也。
辀注則利準,利準則久,和則安。故書“準”作“水”。鄭司農云:“注則利水,謂轅脊上雨注,令水去利也。”玄謂利水重讀,似非也。注則利,謂辀之揉者形 如注星,則利也。準則久,謂辀之在輿下者平如準,則能久也。和則安,注與準者和,人乘之則安。○準,音水,又如字,下及注皆同。重,直用反,又直龍反。
[疏]注“故書”至“則安”○釋曰:依后鄭讀,當云“辀注則利也,準則久也,和則安也”。利準不重讀。先鄭依故書準為水解之,后鄭不從者,辀轅之上縱不 為雨注,水無停處,故不從也。后鄭云“辀之揉”者,形如注星,則利也者,此無正文,亦是后鄭以意解之。辀之,謂形勢似天上注星,車之利也。云準則久者, 準,平也。亦水之類,故以準為平解之。云“辀之在輿下者,平如準”者,辀平,輿亦平,平則穩,故得長久也。云“和則安,注與準者和,人乘之則安”者,注謂 轅曲中以前,準謂在輿下,前后曲直調和,則人乘之安穩。安知據人者,見下文云“終日馳聘,左不倦”,又云“終歲御,衣衽不敝”,是安據人可知也。
辀欲弧而折,經而無絕。揉辀大深則折也。經,亦謂順理也。
[疏]注“揉辀”至“理也”○釋曰:云“辀欲弧而無折”者,按上文云“孫而無弧深”,此云“欲弧而無折”者,此欲得如弧,無使折,無使折,則不弧深,亦一也。此云“經而無絕”,即上文“欲其孫”,亦一也,故鄭云“經亦謂順理也”。
進則與馬謀,退則與人謀,言進退之易,與人馬之意相應。馬行主於進,人則有當退時。
[疏]注“言進”至“退時”○釋曰:車是無情之物,人馬則有情,有情乃有謀,今言車與人、馬謀者,若下文“猶能一取”,皆是喻其利也。故鄭云“言進退之 易,與人馬之意相應”。云“馬行主於進,人則有當退時”者,馬之進退,由人縱止,恐策及之,惟知其進,故云馬行主於進;人則有當退時,去住自由,路遠則 倦,故當有退時。
終日馳騁,左不楗,杜子春云:“楗讀為蹇。左面不便,馬苦蹇。辀謂善,則馬不蹇也。”書楗或作券。玄謂券今倦字也。辀和則久馳騁,載在左者不罷倦。尊者在左。○楗,杜音蹇,鄭音倦。便,婢面反。罷,音皮。
[疏]注“杜子”至“在左”○釋曰:子春意,據軍將乘車之法,將在中,故御者在左。楗為蹇澀解之。四馬六轡,在御之手,而不在中央,而在於左,故云“左 面不便,馬苦蹇。辀調善,則馬不蹇也”。云“書楗或作券。玄謂今倦字也”,以為尋常在國乘車之法,尊在左,御者中央,故取上文和安解之。言“辀和而久馳 騁,載在左者不罷倦。尊者在左”者,《曲禮》云:“乘君之乘車,不敢曠左,左必式。”注云:“君存,惡空其位,是尊者在左也。”
行數千里,馬不契需,鄭司農云:“契讀為‘爰契我龜’之契,需讀為‘畏需’之需。謂不傷蹄,不需道里。”○契,苦結反,注同。需,音須,又乃亂反。
[疏]注“鄭司”至“道里”○釋曰:云“先鄭云契讀為爰契我龜之契”者,《詩》之文也。“需讀為畏需之需”,謂從《易·需卦》之需。
終歲御,衣衽不敝,衽謂裳也。○衽,而甚反,又而鴆反。
[疏]注“衽謂裳也”○釋曰:《禮記·深衣》“續衽鉤邊”者,據在旁屬帶處。至於《問喪》云“扱上衽”及《曲禮》云“苞屨扱衽不入公門”,此皆據深衣十二幅,要間之裳皆是衽,故此注云“衽謂裳也”。
此唯辀之和也。和則安,是以然也。謂“進則與馬謀”而下。
[疏]注“和則”至“而下”○釋曰:總結上“進則與馬謀”已下四經。四者皆由辀和。
勸登馬力,登,上也。辀和勸馬用力。馬力既竭,辀猶能一取焉。馬止,辀尚能一前取道,喻易進。良辀環灂,自伏兔不至軌七寸,軌中有灂,謂之國辀。伏兔至 軓,蓋如式深。兵車、乘車式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。灂不至軓七寸,則是半有灂也。辀有筋膠之被,用力均者則灂遠。鄭司農云:“灂讀為灂酒之灂。環謂漆沂鄂如 環。”○灂,子肖反,李音在學反。被,皮寄反。沂,魚巾反。鄂,五各反。
[疏]注“伏兔”至“如環”○釋曰:經云“自伏兔不至軓七寸”者,是 從內向外之言。更云“軓中有灂”者,灂謂漆,則七寸外,軓內乃有灂。云“伏兔至軓,蓋如式深”者,伏兔銜車軸,在輿下,短不至軓,軓即輿下三面材是也。無 伏兔處去軌遠近無文,以意斟酌,經云“自伏兔不至軓七寸”,明七寸之外,更有寸數,故鄭云伏兔至軓蓋如式深也。即引“兵車、乘車式深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” 為證,此數即上云“隧四寸三分一在外,以揉其式”是也。若然,自伏兔至軓亦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,如是,辀轅之深入式下,半一尺四寸三分寸二,有七寸三分寸 一。直言“半有灂”者,據七寸。不言三分寸之一,舉全數而言也。言“用力均者則灂遠”者,用力均,謂軓前十尺并入式下,曲直皆用力,則漆入式下七寸是灂遠 也。鄭讀灂酒之灂者,讀從《士冠禮》“若不體,灂用酒”之灂也。云“環灂謂漆沂鄂如環”者,指謂漆之文理也。
軫之方也,以象地也。蓋之圜也,以象天也。輪輻三十,以象日月也。蓋弓二十有八,以象星也。輪象日月者,以其運行也。日月三十日而合宿。
[疏]“軫之”至“星也”○釋曰:此言總結上車及蓋取象之意。云“軫之方也,以象地也”者,據輿方而言,不言輿言軫者,軫是輿之本,故舉以言之。云“蓋 之圜也,以象天也”者,即上輿人所造者也。云“以象星”者,星則二十八宿,一面有七,角亢之等是也。若據日月合會於其處,則名宿,亦名辰,亦名次,亦名房 也。若不據會宿,即指星體而言星也。○注“輪象”至“合宿”○釋曰:云“輪象日月者,以其運行也。日月三十日而合宿”者,輪乃運行之物,至於日,則一日行 一度,一年一周天。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,一月一周天。又行一辰,遂及日而合宿,是日月亦是運行之物,故以輪象之也。
龍旂九斿,以象大火也。交龍為旂,諸侯之所建也。大火,蒼龍宿之心,其屬有尾,尾九星。○斿,音留。宿,音秀,下同。
[疏]注“交龍”至“九星”○釋曰:自此以下為上造車,車上皆建旌旂,故因說旌旗之義也。然此已下九斿、七斿、六斿、四斿之旌旗,皆謂天子自建,非謂臣 下。知者,以此九七六四不與臣下命相當故也。若臣下,則皆依命數。然天子以十二為節,而今建九斿、七斿、六斿、四斿者,蓋謂上得兼下也。云“交龍為旂,諸 侯之所建也”者,皆《司常》文。此既非臣下所建,而鄭引《司常》者,蓋取彼交龍以釋此旂,因言諸侯亦建旂,非謂此經論諸侯事。云“大火,蒼龍宿之心”者, 《書大傳》云:“夏,大火中,可種黍菽,及春秋,火出。”皆此大火,一也。東方木色蒼,東方七宿畫為龍,故曰蒼龍。日月季秋會於此,星則曰宿、角、亢、 氐、房心、尾箕,次比言之,則曰心,故云大火,蒼龍宿之心也。云“其屬有尾,尾九星”者,是九斿所象也。言九斿若此,正謂天子龍旂,其上公亦九斿,若侯伯 則七斿,子男則五斿,《大行人》所云者是也。
鳥旟七斿,以象鶉火也。鳥隼為旟,州里之所建。鶉火,朱鳥宿之柳,其屬有星,星七星。
[疏]注“鳥隼”至“七星”○釋曰:云“鳥隼為旟,州里之所建”,《司常職》文。州長中大夫四命,里宰下士一命,皆不得建此七斿之旟。言州里建旟者,亦 取彼成文以釋旟,非謂州里得建七斿也。云“鶉火,朱鳥宿之柳,其屬有星,星七星”者,南方七宿,畫為鶉,畫為鳥,火色朱,日月六月會于柳,故云宿之柳也。 云“其屬有星,星七星”者,《月令》云“旦七星中”是也。不指七星言柳,乃云其屬有星者,當鶉火三星,柳為首,故先舉其首,后言其屬也。若然,上心與尾別 辰,心非尾之首,亦舉心后言其屬尾者,心為大辰,雖非本辰,亦為其首也。
熊旗六斿,以象伐也。熊虎為旗,師都之所建。伐屬白虎宿,與參連體而六星。○象伐,如字,劉扶廢反。參,色林反。
[疏]注“熊虎”至“六星”○釋曰:云“熊虎為旗,師都之所建”者,亦《司常職》。云“伐屬白虎宿,與參連體而六星”者,西方七宿,畫為虎,金色白。孟 夏日月會,則日宿參伐六星為上下,是連體也。師都,鄉遂大夫也。鄉大夫雖是六命,即得建六斿,遂大夫是中大夫四命,即不得建六斿。此亦謂天子所建也。
龜蛇四斿,以象營室也。龜蛇為旐,縣鄙之所建。營室,玄武宿,與東璧連體而四星。○東璧,音壁。
[疏]注“龜蛇”至“四星”○釋曰:“龜蛇為旐,縣鄙之所建”者,亦《司常職》文。縣正雖是下大夫四命,鄙師上士三命,即不得建四斿,此亦謂天子自建 也。云“營室,玄武宿”者,玄武,龜也。有甲能御捍,故曰武,水色玄。孟春日月會,故曰宿。云“與東壁連體而四星”者,營室是北方七宿,室在東,壁在西, 西壁而言東壁者,據十月在南方,壁在東,故云東壁也。此星一名室壁,一名營室,一名水。《春秋》云“水昏正而栽”是也。一名定,“定之方中”是也。
弧旌枉矢,以象弧也。《覲禮》曰“侯氏載龍旂,弧韣”,則旌旗之屬皆有弧也。弧以張縿之幅,有衣謂之韣。又為設矢,象弧星有矢也。妖星有枉矢者,蛇行,有毛目,此云枉矢,蓋畫之。○韣,音獨。縿,所銜反,本又作幓,同。為,于偽反。
[疏]注“覲禮”至“畫之”○釋曰:云“弧旌”者,弧,弓也。旌旗有弓,所以張縿幅,故曰弧旌也。云“枉矢”者,就旌旗張縿弓上,亦畫枉矢於上。云“以 象弧也”者,象天上弧星,弧星則矢星也。引《覲禮》“侯氏載弧韣”,而云“旌旗之屬皆有弧”者,按《司常》云“全羽為旞、析羽為旌”,則無縿幅可張。而云 “旌旗之屬皆弧”者,此二者無弧。而云“之屬”者,舉眾而言,謂若《司常》注云“九旗之帛皆用絳”,亦舉眾而言也。云“有衣謂之韣”者,韣,韜也。以衣韜 其弓,謂之弓韜。《月令》“帶以弓韣”是也。云“又為設矢,象弧星有矢也”者,天上弧星有枉矢,即引《孝經緯》“枉矢者,蛇行,有毛目,此云枉矢,蓋畫 之”,知畫之者,以其弓所以張幅,幅非弦不可著矢,以畫於縿上也。按《孝經援神契》云:“枉矢所以射慝謀輕。”《考異郵》曰:“枉矢狀如流星,蛇行,有毛 目。”《天文志》曰:“枉矢類大流星,蛇行而蒼黑,長數尺。”
攻金之工,筑氏執下齊,冶氏執上齊,鳧氏為聲,